编者按:救死扶伤是医生天职,但是在救治病人过程中发生医疗过错的事情也屡见不鲜。在认定医疗过错责任时,医院有时候也不得不承担一些本可避免的责任。
腰腹部疼痛伴血尿1周 医院诊断双肾结石
2019年2月,患者刘某因“间断右侧腰腹部疼痛伴血尿1周余”入住河源某医院。刘某称,1周前不知道什么原因,感觉到身体右侧腰腹部剧痛不适,呈间断性绞痛发作,持续时间不等,无向他处放射,休息时稍有缓解,活动后疼痛加重,伴有肉眼可见的血尿和呕吐。在某诊所经过输液、止痛等处理无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入住河源某医院,同时自诉3年前因“泌尿系结石”曾在其他医院行体外冲击波碎石。
河源某医院经过初步诊断后,认为刘某右输尿管结石并右肾积水、双肾结石,同时对刘某血尿进行查因。入院两日后,该院为刘某进行了经尿道双侧输尿管镜检术+双侧置双J管术。术后15个小时,刘某突发恶心、呕吐,并自述双下肢麻木无力。医院检查患者的凝血功能,显示异常,立刻对刘某进行救治,并安排刘某转院。
刘某转至广州某医院后,很快被诊断出溴敌隆(一种老鼠药)中毒,经广州某医院治疗后,遗留脊髓完全性瘫痪(椎管内血肿)。刘某妻子遂向河源某医院提出赔偿,并与该医院共同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该医院在对刘某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存在过错,过错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的参与度进行鉴定。
不偏不倚公正判断 南天专家客观作出鉴定意见
为了客观、真实了解案情,2019年9月,鉴定专家在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会议室举行了司法鉴定听证会,医患双方陈述了案情及治疗过程等情况。
医院方称,在患者刘某入院后,医院对其进行了积极的救治,其过程合理合规,没有不妥之处。而刘某因溴敌隆中毒导致病情恶化,这种病例极其罕见,其诊断与治疗已经超出基层医院的诊治水平。而刘某仅陈述自己目前仍在进行康复治疗,双腿无法站立,请求鉴定是否是该医院导致的瘫痪。
在结合病历及其他鉴定材料后,南天专家分析认为,医方术前诊断合理,但患者贫血、血尿、左肾积水及左输尿管扩张的原因不明,医方术前未行进一步检查以求明确诊断和未请会诊或转诊,存在术前检查不完善和未尽请会诊、转诊义务的医疗过错。术后患者出现出血时,医方未及时考虑到患者凝血功能障碍的可能,延迟了检查时间,存在未尽到医务人员应尽的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
另一方面,患者溴敌隆中毒系自身疾病,罕见且临床表现隐匿;河源某医院系基层医院,医疗条件、技术力量有限。因此,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系自身疾病所致。但河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致使患者丧失获得更好治疗效果的可能,据此认为该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最终,南天法医作出了“河源某医院在患者刘某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河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河源某医院的医疗过错在患者刘某的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1%~20%”的审查意见。
南天点评
溴敌隆是一种适口性好、毒性大、靶谱广的高效杀鼠剂,具有抗凝血剂作用。本案中,刘某在入院时,并未提到自己曾接触过溴敌隆(很可能不自知)。如果医方术前检查尽可能完善些或者对超出诊疗能力的疾病请上级医院会诊或予以转诊,术后对反常病情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或许可以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