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手术前,医院都会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署手术风险告知书,以免后期发生纠纷。但是,签订风险告知书并不意味着无论发生什么院方都没有责任,如果确实是院方导致的后果,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某年某月,赵某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活动受限一个多月前往某医院进行治疗,经院方诊断后腰椎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2日后进行了脊神经根阻滞术,观察3天后赵某出院。
出院一周后,赵某因腰痛伴右下肢疼痛再次入院,医院经检查后再次进行手术,术后赵某出现下肢运动障碍,不久后赵某进行了第三次手术。多次手术后,赵某进行了长期观察和恢复,但双脚并没有好转和恢复,双方产生纠纷,遂委托南天所法医室对医院的诊疗过程与赵某伤病关系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通过查阅赵某病历、对赵某进行现场检验、召开听证会等手段,南天所法医专家发现,在医院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所有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过错,但是手术难度较大,具有一定的医疗技术风险。
但是在医院的第二次手术过程,虽然微创手术操作空间小,受器械影响较为明显,但术中出现了碎骨块压迫神经与手术操作不当相关,并且在赵某出现明显神经压迫症状时,医院没有在第一时间进行诊治,而是观察两天后才进行进一步检查跟手术,丧失了早期解除神经压迫的最佳时机,对后期神经功能恢复造成明显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赵某本身就是高龄患者,基础疾病多,腰椎存在骨质疏松、退行性变,术前即存在脊神经根压迫症状,因此其自身疾病与目前的损害后果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其他因素,最终南天所法医给出了医院在赵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信焕妮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的鉴定意见。
小天提醒,如果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现任何的不适症状,一定要及时告知院方进行检查,不然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最受伤的还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