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为规范本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更好贯彻执行司法部《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简称《规范》)工作,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所长徐代化专题组织全所员工学习《规范》,进行了贯彻《规范》工作基本要求的相关培训。所长希望大家要认真学习《规范》(人手1份)、深刻体会《规范》的主要内容、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所长在培训中强调:
一、执行《规范》 诚信敬业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定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按照《规范》基本要求,依法独立执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司法鉴定规范化符合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
社会生活的规范化离不开司法系统的规范化,因此,加强司法鉴定规范性就是必须的选择。
1. 司法鉴定行为必须规范化
在法治国家的今天中,司法鉴定人员的行为都应该遵循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都必须要有具体明确的执业行为准则——《规范》来规范行为。
2. 司法鉴定程序必须规范化
司法活动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而规范性就是正当程序的一个基本特征。因此,司法鉴定的程序也必须规范化。这包括: 第一,鉴定的启动程序要规范;第二,提取检材或样本等程序要规范;第三,保管检材或样本的程序要规范;第四,鉴定实施等程序要规范; 第五,鉴定结论的审查程序要规范,包括鉴定人出庭的程序等。
总之,无论属于何种程序,实现规范化都对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和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3. 司法鉴定的方法必须规范化
鉴定方法是决定鉴定结论的首要因素。方法科学,结论才能够可靠。鉴定方法的规范化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经验的积累,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鉴定方法会越来越规范。
三、司法鉴定规范化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司法鉴定规范化可以提升司法鉴定的公信力,提高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帮助鉴定人员抵制外界干扰,客观地进行鉴定。全所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范》,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