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中,精神病人有一项“特权”,即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所以很多人觉得,只要自己被认定为精神病,就能在犯罪之后逃脱法律制裁。然而在现实中,就算有精神病证明,也未必就能为所欲为。
某年某月,南天所法医室受理某派出所委托,对一名涉嫌盗窃的嫌疑人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该嫌疑人自称曾被诊断为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持有二级精神残疾类型残疾人证,希望警方能“从轻处罚”。受理委托后,南天所法医一方面查阅警方的询问笔录,一方面对嫌疑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及测试。根据警方笔录显示,嫌疑人关押期间举止正常,没有任何怪异举动,笔录中也能看出嫌疑人思维与正常人毫无两样。现场检查结果也显示嫌疑人神志清楚,表情自然,言谈有序。而根据心理测试结果,嫌疑人自称的精神病有明显的伪装成分。综合以上情况,专家作出了嫌疑人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在铁证面前,嫌疑人也不得不向警方坦白,自己的精神病证明是其父母在老家利用关系违法取得,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正义制裁。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就是只要是精神病,就可以“无法无天”,所以社会上出现了很多试图用自己是精神病来逃避法律责任的案件,但是实际上法律并不会留下如此明显的漏洞,即便拥有精神病证明也不能说明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只有经过正规的司法鉴定才能给出最为公正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