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诚信二字,是生意人的立足之本。孟子曾说过: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说的就是诚信的重要性,然而在现代社会,却又往往有很多不讲诚信的事,令人惋惜。
谁才是真正的苦主
崔某和黄某是生意场上多年的合作伙伴,两人从事的都是板材买卖业务。出于信任和市场惯例,两人之间长期存在着数笔欠款没有结清。2006年,崔某和黄某核对账目,发现黄某拖欠了崔某167000元货款,黄某随后陆陆续续归还了10万元货款,并对剩下的67000元出具了欠条。
崔某随后曾数次催要欠款,黄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崔某前往法院起诉黄某,要求归还67000元欠款。此时黄某却喊起了“冤”,声称崔某手里的欠条是假的,是被篡改过的,要求对欠条上的字迹进行鉴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
无处遁形的真相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专家在受理委托后,立刻对崔某手中的欠条进行鉴定。因为不涉及到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仅仅委托对欠条上的几处笔迹是否进行了篡改进行鉴定,所以只要求法院提供了欠条原件。
这次委托的鉴定事项,是对欠条上落款日期两处“2017年12月9日”字迹中“7”字是否存在变造事实进行鉴定。由于在欠条的正文中,存在着其他几个“7字”,因此鉴定难度低了许多,如果是同一个人书写的“7”字,那么肯定会留下一些共同的特征。后经自然光检验,这两个“7”字均为蓝色油墨,圆珠笔书写,但是对比正文中的“7”字,笔画的运笔形态、方向、转折角度、搭配比例等特征均存在差异,落款日期第二处的“7”字与相邻阿拉伯数字“1”字的搭配比例不协调。
当鉴定专家们将检材置于显微镜下检验时,发现落款日期两处“7”字书写不连贯,存在不正常的涂描痕迹,综合以上鉴定结果,南天所专家给出了“欠条落款日期两处字迹中‘7’字存在变造事实”的鉴定意见。
人无诚信不立,业无诚信不兴
生意场上,往往都是尔虞我诈,但是偷奸耍滑的,生意都不长久。一个生意人如果没有了诚信,别人又怎么敢跟你进行金钱上的来往呢?做人更是如此,人无诚信不立,业务诚信不兴,这句老话,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