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一审败诉,依据痕迹鉴定二审胜诉

  • 物证类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 2024.05.28
  •        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所以有很多案件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通过补充证据反败为胜,为当事人寻求公平正义,带来了更多的希望。
           某年某月,某地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车辆受损。伤者称自己骑摩托车正常行驶,被一辆小货车碰撞,要求货车司机赔偿医药费。但是货车司机却称自己的车并没有碰到伤者,是伤者操作不当导致受伤。由于事故发生地没有监控,交警无法判断事故如何产生,便委托某鉴定机构对两车是否发生碰撞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后该机构出具了两车未发生碰撞的鉴定结论,伤者不认可这个结果,委托南天所进行了重新鉴定。
           此时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三个月,几乎不可能留存下碰撞痕迹,但是在专家细致入微的观察下,最终在货车尾部车厢隐蔽处,发现了一处条状痕迹,上附有灰黑色塑胶物质,经比对与摩托车刮擦痕迹处塑胶材料颜色、形态、高度完全吻合,并且其颜色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南天所专家便给出了两车发生过碰撞的鉴定结论。
           在警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伤者很快将货车司机告上法院,在法院一审过程中,并没有采信南天所的鉴定结论,货车驾驶员及法官均认为历时三个月不可能再找到碰撞痕迹,另一方面委托方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违反法律程序,最终一审判决伤者败诉。
           伤者不服上诉,在法院二审时,南天所专家出庭并针对一审中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鉴定人委托重新鉴定是经过办案单位同意的,违反程序是由办案单位造成的,不应由委托方承担责任。另外南天所的鉴定结论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分析,能够清晰地反映现场勘验的实际状态和提取的痕迹物证,与此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二审法院认为,南天所的报告是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虽然为家属自行委托,但各被告并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且理由也不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货车与摩托车碰撞存在因果关系,最终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判处被告方赔偿原告医药费 。
           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一种,在法庭审判中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自成立以来,南天所始终坚持以还原客观事实为己任,努力为每一位委托人寻求应得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