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起医疗纠纷,涉及到县、地区、市3家医院。38岁高龄产妇及腹中双胞胎不幸殒命,这一切该由谁来负责?本期南天实录,为您讲述这起医疗纠纷背后的故事。
38岁高龄孕妇之死
2016年2月的某天,38岁的孕妇高某因受凉咳嗽10多天不见好转,前往新疆某县人民医院门诊部诊治。医生在进行诊断后发现,高某肚中的双胞胎其中1胎的脐带已绕颈一周,高某本人有肝脏弥散性改变,符合轻度脂肪肝,同时诊断高某为妊娠合并支气管炎和妊娠合并伤感。考虑到高某当时的病情,医生向高某及家属交待了病情,建议高某转上级医院治疗,但高某坚持在县医院治疗,医院随即将高某收治住院。
入院3天后,高某病情加重,身体出现其他症状,高某及其家属拒绝治疗,要求转上级医院。当天从县医院出院后,前往新疆和田地区某医院进行治疗。入院数小时后,高某病危,医院对其进行了诊断,并向其家属交代了3种治疗方案:1. 保守治疗;2. 终止妊娠;3.转上级医院治疗,这3种方案均有可能导致母婴死亡,高某家属选择了转院,并于次日转院至和田某三甲医院进行治疗。
高某在入住该三甲医院后,于当天中午在医院产下两名死婴,因病情进一步恶化,高某在入院的次日凌晨2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
高某死后,高某丈夫认为高某及两名婴儿的死亡,3家医院均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将3家医院告上了和田市人民法院,法院当即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如何判断3家医院的责任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专家在受理鉴定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法院送来的数百页送审鉴定材料。为了客观真实全面了解案情,专家们在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组织召开了有医、患4方参加的司法鉴定听证会。
患方在听证会上称:3家医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其中县医院的诊断结果明确,但是未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存在过错;地区医院在高某病情确诊后仍未尽快终止妊娠,反而建议转院治疗,存在过错;而三甲医院则对两名婴儿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还存在隐瞒婴儿死亡真相的嫌疑。
3家医院在听证会上陈述:县医院陈述,在确诊高某患有致命疾病后,他们告知了高某及亲属风险,麻醉科也进行了会诊,但是家属强烈要求顺产,他们才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后果应患者自己承担。
地区医院的陈述称,在患方入院诊断明确后,医院先后5次告知书,要求尽快进行剖腹产,但家属要求转院,院方被迫同意转上级医院治疗,后果应患者自己承担。
三甲医院陈述称,入院时高某已经病危,婴儿的死亡由于高某自身的疾病无法避免,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医院出于人道主义仍然进行了抢救,并未隐瞒婴儿死亡的真相。
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陈述之后,专家结合分析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南天所的专家们做出了如下审查意见:
1. 县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偏轻),建议过错参与度以21-30%为宜,院方的过错与两男婴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同等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以41-60%为宜。
2. 地区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高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轻微因素(偏轻),建议过错参与度以5-10%为宜;院方的过错与两男婴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轻微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以5-10%为宜。
3. 三甲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的依据不足,但是在两新生儿的抢救过程中存在过错,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轻微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以1-20%为宜。
难解难分的医疗纠纷
医院以救死扶伤为己任,但是有时候如果病患死在医院,就可能引发出一场不小的医疗纠纷。这个案例中,患者本身就是一名38岁的高龄产妇,生育就有一定风险,而3家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最后导致孕妇及婴儿的死亡。该案例如果开始在诊断结果确认后,医院和高某能够统一认识,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也许高某和两个婴儿都有活下来的可能,而不是现在走上法庭的结局,令人叹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