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花瓶起风波 笔迹鉴定揭穿谁的谎言?

  • 物证类鉴定(笔迹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 2024.07.26
  •        所谓亲兄弟要明算账,今日故事主角的家庭配置堪称现实版广东外来媳妇本地郎的“光宗耀祖”。
           四兄弟中的老二称自己将个人收藏的雍正古董花瓶委托老三在其的文物店中售卖,双方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了花瓶售价的70%的归老二所有,剩余的30%其他三兄弟平分。
           很快,古董花瓶以80万美金售出,老二称老三仅给了自己40万美金,其余的被老三擅自转换成400多万港币并投入到了香港房地产市场。意外的是,老三这笔投资大幅升值价值已高达2000多万港币。
           现在老二将老三起诉到法院,主张老三归还老二约定应得款及投资升值的收益部分。然而根据老三所说,老二委托自己售卖的古董花瓶本是父母遗物,归四兄弟共同所有,当初其他三兄弟念其经济拮据,才决定将一半所得给了老三,自己也并未签署老二所说的《信托合同》。
           双方各执一词,现在老二为了证明《信托合同》真实性,遂委托南天所对检材上的老三签名进行笔迹同一性鉴定。
           鉴定人收到检材《信托合同》与老三的字迹样本后,初检发现,老三的样本之间既有符合特征,又有差异,而且相对来说符合特征更加明显。
           说到这肯定就有人问啦,都是老三的字迹,那差异特征又是如何形成的?
           影响因素可能有:
           1.是否是书写速度不同造成的?
           2.是否是书写条件不同造成的?
           3.不同人书写导致的本质差异?
           经过进一步的材料分析和检验,可以确定以上的猜测,都不成立,鉴定人留意到,老三提供的样本签名时间跨度较长,主要集中在2004年前后和2016年而《信托合同》的落款时间是2002年。
           新的问题再次出现,从时间上看,2002年《信托合同》上的老三签名字迹应该与2004年的签名字迹更为符合才不悖常理,为何却与间隔12年的2016年的字迹更相似?
           这就提醒我们,在比较检验的过程中,要注意样本的历时性变化
           笔迹鉴定影响因素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一经形成就很难更改,笔画、笔锋、力道都可以体现出每一个人的特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经常要对笔迹的同一性进行鉴定,但不是所有的笔迹鉴定都能给出具体结论。
           日常生活中,一个人的书写习惯会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状况、形成条件、心理原因等发生变化,故在委托笔迹鉴定时,常常因样本条件不充足导致笔迹鉴定无法给出认定或者否定结论,这给鉴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另一方面,在《信托合同》和样本中均有发现老三的名章,虽然未委托,但根据系统检验法,鉴定人对名章进行了比对。在经过对比后,可以确定两处的名章并不一致,这个结果为鉴定人提供了佐证。
           带着以上两个疑问,鉴定人再次对《信托合同》的老三签名进行细致检验。最终可以确认签名存在另起笔、修饰重描、笔画间缺少照应关系等现象。最后经过鉴定人会检,一致认定检材签名字迹为摹仿书写形成。
           笔迹特征是书写习惯的载体,对于少量字迹检验,检材的检验必须认真、细致,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充分认识检材的笔迹特征及形成原因
           案件的最后,我们得知,原来有人企图通过鉴定把自己的证据“合法化”,企图蒙混过关,却往往没想到被鉴定人的火眼金睛识破,真的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