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一种交通工具,由电动自行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多。相比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案件鉴定存在难度高、纠纷多等特点,尤其是遇到接触痕迹不明显、当事人胡搅蛮缠的情况,给司法鉴定带来极大的阻碍,也成为鉴定中需要克服的众多困难之一。
某年某月,南天所痕迹室接到一起委托,要求对两辆电动自行车进行痕迹鉴定。据鉴定专家了解,这两辆电动自行车在一个月前于十字路口相撞,驾驶员分别是一位六十多岁的老人和一位在工厂上班的女子,事故造成老人左内踝受伤骨折,女子身体部分擦伤。双方都认为是对方撞倒的自己,坚决不认可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纠缠不休。万般无奈之下,交警便委托南天所痕迹室对两车的碰撞痕迹进行鉴定,弄清楚到底是谁撞的谁,以及老人的脚伤到底是怎么形成的。
接到委托时,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了一月有余,在这期间老人和女子的电动自行车均处于使用状态并且露天存放。等到鉴定专家联系到老人上门对其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鉴定时,果不其然,并没有发现任何明显的刮碰痕迹,只有黑色前车筐四周均有散在刮碰痕迹,但无法准确定性新旧程度,鉴定专家根据车筐所处位置、形态,分析其如发生接触时的可能性,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了拍照、量取固定及取样保存。向老人询问事故过程时,老人言词相当激烈,一直声称就是女子撞倒的他,却不清楚如何发生碰撞的,只要求女子赔偿其医药费。
当鉴定专家要求查看老人的伤口情况时,老人伸出脚来,专家一看头都大了:老人的左脚踝被绷带缠得严严实实,根本看不到伤情状况。这种情况也不能现场拆了绷带检查伤口,鉴定专家只能结束检验,联系另一方的女子进行车辆检验。当鉴定专家驱车十几公里找到女子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时,车身上也没有发现明显刮碰痕迹,甚至车体还非常新。这就有些奇怪了,两车发生过接触是一定会留下痕迹的,就算风吹日晒也不至于完全消失才对。鉴定专家对女子进行了关于事发状况的询问,女子反复回想之后,称自己当时正在过路口,前方视野里并没有看到老人,然后就突然被撞倒了。
鉴定专家现场进行了事故可能性推理:如果按女子说法,那碰撞部位应该在车体后侧,因为如果碰撞的是车体前端的话,其不可能看不到对方的车或人。确定了侦查方向,鉴定专家使用设备再次对女子的电动自行车后部进行了更仔细深入地检验,最终在座位(黑色软质)上找到了条状肉眼难以发现的刮碰痕迹,并提取了其表面的物质。完成现场检验后,专家回到办公室,对目前已有信息和警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梳理。根据警方提供的视频所示,事发时两辆电动自行车是近垂直状态行驶,发生接触后,女子和车倒地,老人却用脚撑住车子没有倒下。由于视频比较模糊且有遮挡,所以也看不出来到底是谁撞的谁。
对两车检验到的痕迹进行对比分析,老人电动自行车前车筐与女子电动自行车座位痕迹特征、形态及形成机理具有对应关系。老人电动自行车的黑色前车筐上提取的物质和女子电动自行车座位刮痕上提取的黑色表面物质,经过微量物证检验后,两者属于同一种物质。由此专家认定,老人电动自行车前车筐与女子电动自行车后部发生接触刮碰成立。
弄清楚了事故是怎么发生后,接下来是还原老人受伤的经过。由于老人的脚踝被绷带包裹,无法查看伤情,只能通过警方提供的现场照片分析。根据事故发生时的现场照片,老人的左内踝伤口呈现一种由后向前、由深到浅的受力状态。警方视频显示,老人在碰撞发生时两脚呈撑住地面状态;女子电动车不存在与老人身体发生接触;从伤损高度和所处位置分析,有可能被自身电动自行车的铁制支撑梯固定架或者附近部位碰撞形成。而在对老人的电动自行车检验时,专家通过老人伤情位置分析,已经量取并拍摄了铁制支撑梯固定架及附近部位的照片,经过反复观看警方视频及比对分析,结合老人伤情特征,专家最终认定,在老人电动自行车撞上女子电动自行车后,老人在第一时间用脚撑地,但是电动自行车由于惯性继续前进,铁制支撑梯固定架撞击到老人左内踝,造成了老人脚踝受伤。
至此,整个案件已经水落石出,当痕迹鉴定专家将鉴定结论提交给交警部门时,当事双方均无异议,表示认可。本案中,事故形成的痕迹非常轻微,几乎不可察觉,而且经过长达一个月的时间才委托鉴定,难度可想而知。但鉴定专家根据现有信息,合理推测,根据结果倒推过程,并提前推断分析出重点检验内容,最终还原了事实真相,不得不说,痕迹鉴定是一个非常考验检验技术和推理能力的鉴定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