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文件检验工作中,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属于疑难课题。其原因是该类案件检验条件苛刻、可检范围不大、应用方法有限、还需必要设备、结论也只能是相对形成时间。
2005年05月13日,中山××××制造有限公司对“2002、10、1”、姓名×××的《中山××××制造有限公司人事登记表》上填写文字和总裁签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初检见:《中山××××制造有限公司人事登记表》上填写文字和总裁签批文字均为黑色墨水、硬笔书写在52克凸版纸上,与送检样本文字的墨色、纸张基本相近、相同。但进一步检验发现,检材表格上的文字和总裁签批的文字均不具备进行书写时间鉴定的条件。
但委托方称,对该文件的鉴定至关重要,不仅涉及180万元工资款的支付问题,还涉及公司的形象、管理及社会稳定。鉴定人决定,再以检材表格上的印刷疵点和“中山××××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印文的印油(泥)为突破点进行检验。但委托方介绍检材表格发放无规律性,也找不到标称时间上述印文盖在与检材表格同种纸张上的样本,此检验方案再次放弃。
后鉴定人发现“中山××××制造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印文中具有阶段性特征,提议利用印文阶段性特征再对该案文件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并得到委托方同意和支持。在鉴定人的指导下,送检人先后收集到2002年08月至2005年05月上述印文样本计54份。经过反复对印文样本中部分待定印文文字中存在的阶段性特征的部位、形态及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并与检材印文进行特征相对应比较检验、特征交叉定位检验,最后将检材文件形成时间锁定在2004年12月至2005年02月,否定文件原标称时间“2002、10、1”。
上述案件的检验,不仅为委托方在法律诉讼举证中提供了有力证据、避免了180万元工资款损失,同时也展现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高超的技术实力、严谨的检验作风和主动的服务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