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广东省汕头市××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诉被告汕头市××区××××厂及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某乙向法院提交了一张有某甲签名的《收条》。内容为:“兹收到某乙现金共计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00/元 收款人:某甲(5次) 2007年1月25日”。原告某甲对该收条上自己的签名确认无疑,但称当时收到的只有“壹万”,不是“肆拾壹万”呀!被告某乙则坚持说你当时收到的就是“肆拾壹万”嘛,怎麽想赖账呀?!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各持己见,法官真假难辨。
2012年12月14日,汕头市××区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上述涉案《收条》笔迹进行鉴定:
1、涉案《收条》内容中的“肆拾”及“4”字是否事后添加形成;
2、涉案《收条》内容中的“肆拾”、“4”字与其他文字的形成时间。
二、检验过程
1、经检验,见检材《收条》内容文字【收款人后面的“某甲(5次)”除外】均为蓝色油墨、圆珠笔书写。其中“肆拾”、“4”字布局拥挤;与其前后文字笔画也无照应关系;并且“拾”字与“壹”字笔画相重叠,显微镜下可见“拾”字的捺笔画压在“壹”字的笔画上。因此,检材《收条》内容中的“肆拾”及“4”字是事后添加形成。
2、经在VSC6000型文检仪下检验,发现检材《收条》中“肆拾”、“4”字及其他内容文字【收款人后面的“某甲(5次)”除外】的墨迹种类与样本1中“药具”文字的墨迹种类相同。具有运用墨迹色阶方法鉴定检材两部分字迹形成时间的条件。将检材两部分字迹及样本字迹编号为检-1至检-8、样,分别进行墨迹采集、纸张校正并检测,见检材“肆拾”(编号:检-1、检-2)、“4” (编号:检-3)字的墨迹色阶值最大与最小值差为2,日变化值为8,说明其为同时形成;其他内容文字(编号:检-4至检-8)墨迹色阶最大与最小值差为5,日变化值为7,说明其为同时形成;前者平均值小于后者613;样本色阶值为22783,日变化值为7。依据上述检测数据及本案墨迹色阶变化规律推定:检材“肆拾”、“4”文字晚于其他内容文字,约形成于2007年4月中旬,而其他内容文字约形成于2007年1月下旬。
三、检验结论
本所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粤南【2013】文鉴字第30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检材《收条》内容中“肆拾”及“4”字是事后添加形成;
2、检材《收条》内容中“肆拾”、“4”字约形成于2007年4月中旬,其他内容文字约形成于2007年1月下旬。
四、案件结局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通过文字布局、重叠笔画的时序及墨迹形成时间等3种方法的客观的检验、相互印证,得出的明确结论,使争议双方心服,令人民法院确信。随着法槌的落下,一场涉及收到的现金是“41万”、还是“1万”的民间借贷纠纷平息了。